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有关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马颊河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有关县(区)发展改革、规划、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林业、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监、监察、工信、外事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马颊河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有关县(区)发展改革、规划、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林业、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监、监察、工信、外事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马颊河的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