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马颊河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管辖区域内的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组织联合执法活动,督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协调处理跨部门、跨管辖区域的重大问题,共享环境监测信息和应急资源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