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马颊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规划和配套实施方案。
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保护责任,负责本辖区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
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保护责任,负责本辖区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