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保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马颊河保护范围,包括马颊河干流、支流以及流经的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区域。
马颊河干流支流市城区段和县城区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城区外干流无堤防的河段河口每侧向外不少于100米、有堤防的河段堤防背水坡脚外不少于5米、支流河口每侧向外不少于50米以内的区域,为马颊河保护的重点区域。具体范围由濮阳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马颊河保护范围,包括马颊河干流、支流以及流经的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区域。
马颊河干流支流市城区段和县城区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城区外干流无堤防的河段河口每侧向外不少于100米、有堤防的河段堤防背水坡脚外不少于5米、支流河口每侧向外不少于50米以内的区域,为马颊河保护的重点区域。具体范围由濮阳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