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条 马颊河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马颊河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马颊河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直接或者间接向马颊河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马颊河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