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马颊河排放水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