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大改革力度,持续优化服务。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措施,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