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全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向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归集非涉密数据,实行跨区(市)、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向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归集非涉密数据,实行跨区(市)、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