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企业开办专区或者窗口,实现营业执照办理、印章刻制、税务信息确认、社保缴费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等同步申请,并联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