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阅读关爱服务。
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