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公众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和便捷高效的阅读服务,免费向公众开放馆藏阅读资源。除用于收藏的珍贵书籍、重要资料和文献外,公共图书馆的图书应当实行开架借阅,并定期流转、补充和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