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全民阅读工作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重建公共阅读设施的;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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