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不得降低公共阅读设施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不得降低公共阅读设施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