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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