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