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避免重复上位法已有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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