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三十五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将城市公共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供给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设备用房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设备用房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