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三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三条 直接从事城市公共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供水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