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道和设备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并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水池、输配水管道,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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