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三十六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