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