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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