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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