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与城市供水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材料采购、施工等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使用和管理城市供水工程的整体规划、现状图以及管线的综合图文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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