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