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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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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条 山体保护实行山长制,分级分区组织领导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山长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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