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条 山体保护实行山长制,分级分区组织领导山体保护相关工作。山长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