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七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