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八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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