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十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