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