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九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九条 山体管理单位、权属单位、承包人、使用人等应当履行山体保护义务,接受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