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山体保护措施的确定落实、山体保护工作的协调配合、自然灾害的防范治理等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