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论证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