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

第三十三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 第三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人员伤亡和其他经济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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