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

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 第三十二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专业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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