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预防森林火灾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森林火灾灾后处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野外用火或者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一)在预防森林火灾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森林火灾灾后处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野外用火或者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