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村(居)民委员会、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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