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森林防火规划成立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巡逻、清除余火等专业扑救队伍,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单位成立森林防火志愿者队伍,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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