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四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公益林应当每五百亩配备一名护林员。护林员应当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并报告森林火灾隐患;
(三)制止违法野外用火;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发。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并报告森林火灾隐患;
(三)制止违法野外用火;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