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每年三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无偿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火险警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宣传信息。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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