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引发森林火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