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