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条 铁路、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做好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在森林防火区内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矿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在森林防火区内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矿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