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八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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