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七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区应当包括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林木、林地和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耕地等。森林防火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区域的特定范围内划定常年禁火区,设立禁火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区域的特定范围内划定常年禁火区,设立禁火标志,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