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九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应急预案、年度工作方案、设施建设、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