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
(二)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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