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发生森林火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