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民营经济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