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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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公平竞争、扶持引导、优化环境、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
第五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
第六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扶持:
(...
第七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
第八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九条 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具备相应行...
第十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培育投资于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
第十一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与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引导、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
第十三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经济组织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开发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
第十四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经济组织三方会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问题。
第十五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金融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信息对接机制,...
第十六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第十七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提高民营经济组织贷款保证保险的信贷额度。
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典当...
第十八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公共数据平台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行一个...
第十九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管理指...
第二十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众创空间等孵化器的发展,降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民营经济组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做好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用地选址工作。对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用地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宣传,弘扬企业家精神,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管理者按...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培养,组织开展民营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渠...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或者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捐赠;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全面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严格依法进行。
同一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民营经济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